(2016)桂1228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黄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黄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41号原告郁某某,居民。被告黄某,居民。被告黄某某,教师。原告郁某某诉被告黄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向原告郁某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第四点明确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郁某某至2016年2月1日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按规定于七日内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且又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莫金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