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燕与徐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徐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271号原告周燕。被告徐伟伟。原告周燕诉被告徐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燕诉称:原告与被告徐伟伟在玩游戏时认识,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6日,被告徐伟伟称要买东西,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手机支付宝向被告徐伟伟交付了借款10000元。2015年5月份,被告徐伟伟返还原告2500元,但其余借款7500元被告徐伟伟一直未返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徐伟伟立即返还原告借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伟伟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周燕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徐伟伟账户转账10000元。后徐伟伟返还周燕2500元。2015年12月18日,周燕通过手机短信通讯向徐伟伟催讨借款,内容为:周燕:“借给你一万买号,后来跟你拿过2500,剩余的你还我了?”徐伟伟:“哦,剩下的买手机了。”以上事实,由原告周燕提交的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手机短信通讯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经出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原告周燕与被告徐伟伟之间金额为10000元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徐伟伟理应在原告周燕催告后及时返还原告周燕全部借款。被告徐伟伟未返还全部借款,仅返还2500元,已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其余借7500元的违约责任。原告周燕的诉请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徐伟伟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周燕借款人民币7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周燕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徐伟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伟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燕,原告周燕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