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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谭锋与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覃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谭锋,覃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青杠街道场镇。法定代表人:覃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锋。原审被告:覃明。上诉人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锋、原审被告覃明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驳回覃明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山区,而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重庆市××南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谭锋(乙方)签订的《融资服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谭锋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