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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执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焕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玲,王洪军,许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执字第00805号申请执行人刘焕玲,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洪军,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玉峰,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刘焕玲、王洪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许玉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焕玲、王洪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