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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罗松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 回 申 诉 申 请 通 知 书(2016)黔刑申18号罗松: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以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依法不再执行,现认定累犯错误,应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关于累犯的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复查发现,你申诉的理由属于文书笔误,本院已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更正。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开展法律释明工作,你已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申诉,请求撤回申诉。本院认为你撤回申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你撤回申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