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冷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5年冷执6号陈敬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陈xx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务工。被执行人王x,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陈xx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x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x在冷湖滨地钾肥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x未结工程款564988.7元(其中欠款551700元、案件受理费1328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