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敏安与罗耀武、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俱进运业有限公司、陈小祥、任小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0-1号本院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对原告王敏安诉被告罗耀武、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俱进运业有限公司、陈小祥、任小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计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十四页正文第三段第九行“各自赔付王敏安60765.70元”,更正为“各自赔付王敏安60852元”。第十五页正文第一段第一行“37243.50元”,更正为“37157.20元”。第十五页正文第二段第三行“194816.50元[(6894元+29748.55元+60765.70元)2]”,更正为“194989.10元[(6894元+29748.55元+60852元)2]”。第十五页正文第二段第四行“在另案中赔付杨宗华107508.54元”,更正为“在另案中赔付杨宗华107335.94元”。第十五页正文第二段第五行“37243.50”,更正为“37157.20元”。第十五页正文第三段第九行“分别为19302.87元”,更正为“分别为32171.45元”。第十五页正文第三段第十行“[(73235.86元-3106元2-13404.77元2)60%80%]”,更正为“[(73235.86元-3106元2)60%80%]。第十五页正文第三段第十一行、第十二行、第十三行、第十四行“42837.91元[(162530.74元-6894元2-29748.55元2)60%80%]。合计罗耀武应赔付杨宗华34372.17元(15069.30元+19302.87元),应赔付王敏安76538.10元(33700.19元+42837.91元)”,更正为“71396.52元[(162530.74元-6894元2)60%80%]。合计罗耀武应赔付杨宗华47240.75元(15069.30元+32171.45元),应赔付王敏安105096.71元(33700.19元+71396.52元)”。第十七页正文第一段第六行、第七行“原告王敏安66809元(194816.50元÷2-10000元-20599.25元)”,更正为“原告王敏安66895.30元(97494.55元-10000元-20599.25元)”。第十七页正文第一段第九行“97408.25(194816.50元÷2)”,更正为“97494.55元”。第十七页正文第一段第十二行“原告王敏安19038.10元”,更正为“原告王敏安47596.71元”第十七页正文第三段第二行“赔付原告王敏安人民币97408.25元”,更正为“赔付原告王敏安人民币97494.55元”。第十七页正文第四段第二行“赔付原告王敏安人民币66809元”,更正为“赔付原告王敏安人民币66895.30元”。第十八页正文第二段第二行“赔付原告王敏安人民币19038.10元”,更正为“赔付原告王敏安人民币47596.71元”。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