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陶东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东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9号罪犯陶东冬,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2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东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5日被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陶东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陶东冬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东冬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东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