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苍松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苍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37号罪犯苍松,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苍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苍松承担赔偿总额的50%,共计人民币219709.91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苍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苍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苍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苍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至2023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