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612-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作林。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林。被执行人马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