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谢某与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谢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25号提交机关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谢某。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申请人王某、谢某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济宁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王某、谢某申请对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1364818.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济宁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谢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