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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谢某与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谢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25号提交机关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谢某。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申请人王某、谢某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济宁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王某、谢某申请对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1364818.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济宁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谢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