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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106号原告马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薛某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马某。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