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戈成亮、胡继秋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戈成亮,胡继秋,李军庆,庄某,唐某,王敏敏,杨恒勇,刘须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60号原公诉机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因吸毒于2011年3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罚款四百元;因吸毒于2012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0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戈成亮,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继秋,泗阳县职业中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军庆,泗阳县供电公司职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庄某,泗阳县众兴镇人民政府职工。因赌博于2009年6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某,个体工商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敏敏,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3月2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4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4年2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恒勇,无业。因赌博于2008年12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4年2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0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须金,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16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0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戈成亮、胡继秋、李军庆、庄某、唐某、王敏敏、杨恒勇、刘须金、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35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戈成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继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军庆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罚金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敏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恒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须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戈成亮、胡继秋、李军庆、庄某、唐某、王敏敏、杨恒勇、刘须金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