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知)初字第17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树朋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树朋,北京中孚悦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17907号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磁各庄南六环路立交桥南200米(中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树朋,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南六方村235号。委托代理人邵红霞,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孚悦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9号4号楼24层2809。法定代表人卢永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根,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树朋、北京中孚悦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闫占芳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