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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德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99号上诉人马德才,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上诉人马德才不服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立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德才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号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及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或承包本集体经济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以上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有24年的承包期,现被国家征用,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享有补偿权。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案中,马德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并不具有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审对马德才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审判员  郭秀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