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夏绍顶与何介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绍顶,何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夏绍顶,男,生于1949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何介贤,男,生于1973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职工。本院在执行夏绍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介贤已履行了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29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林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