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4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靖梅与被执行人白世飞、赵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梅,白世飞,赵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靖梅,女。被执行人白世飞,男。被执行人赵娥,女。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靖梅与被执行人白世飞、赵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世飞在中国农业银行靖边县营业部的工资及其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4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