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积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良玉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石山县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石山县供电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马良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石山县供电公司。负责人马永林。委托代理人张春林,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马良玉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石山县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良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石山县供电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良玉诉称:1982年4月,被告招录原告为合同制工人,具体工作为电力操作工。2007年1月被告以“原告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不适合在本单位继续工作”为由辞退了原告,辞退时给付了12个月的补偿金,后原告查明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2015年8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补缴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的养老保险;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石山县供电公司辩称: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007年1月8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了《解除马良玉通知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马良玉与答辩人公司脱离一切关系,被答辩人离职时,答辩人按规定给予被答辩人经济补偿金。根据2007年的情况和依据的法律法规,积石山县的用工单位中临时工都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被答辩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8年后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1982年4月,被告将原告招录为临时工,具体工作为电力操作工,并颁发了上岗证。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25年之久。2007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解除马良玉同志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一次性发给原告经济补偿金4560元。后原告一直与被告交涉养老保险金未果。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上岗证、《关于解除马良玉同志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谈话笔录。本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没有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下辞退原告,使原告无法正常办理养老保险,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石山县供电公司给付原告马良玉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9725.6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人民陪审员  任彦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