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某,徐某某与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46号申请人徐某某,女,1956年2月6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女,1984年5月22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敬陶。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