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覃华伟与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华伟,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60号原告:覃华伟,男,侗族,个体户。被告: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赵泽富,大队长。原告覃华伟诉被告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覃华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华伟负担。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