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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覃华伟与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华伟,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60号原告:覃华伟,男,侗族,个体户。被告: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赵泽富,大队长。原告覃华伟诉被告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覃华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华伟负担。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