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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二破(预)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等与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破(预)字第4、5号申请人: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浪网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培根。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广珠公路边。法定代表人:莫仲武,总经理。上述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柱辉、何璟珊,均系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斗山镇富城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悦平。因债务人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分别向本院申请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为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提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等证据为证,已初步证明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对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且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申请对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万隆化建商行申请债务人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审 判 长  蔡镇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