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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与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陈妙芬,张百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蒋忠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颢,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方振,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妙芬。被执行人: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王瑾。被执行人:陈妙芬。被执行人:张百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工业用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工业用房地产(含装修、无证建筑)[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1)第06-0522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