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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艾桂前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桂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91号罪犯艾桂前,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艾桂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9022.3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3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艾桂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桂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2年9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