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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汪向阳与余朝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向阳,余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汪向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余朝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朝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朝阳存款708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一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