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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董春玲申请高君山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权利人董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6年2月1���以被执行人高某某已自动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884.81元全部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付志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