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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江红与徐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江红,徐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861号原告:杜江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伟军,丽水市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尉军。原告杜江红为与被告徐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徐尉军归还原告杜江红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杜江红的委托代理人蓝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月3日,被告徐尉军向原告杜江红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杜江红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徐尉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杜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