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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某某自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4120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了执行费50元,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中对黄春贵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