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长林犯滥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03号罪犯李长林,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2016年5月12日止)。于2015年4月3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长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长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林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买90株杨树伐掉。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35.2214立方米。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林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11月受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