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汤德标与邱虎、南平市建阳区龙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德标,邱虎,南平市建阳区龙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367号原告汤德标,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梁忠民,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龙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邱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德标与被告邱虎、南平市建阳区龙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龙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平市建阳区供电公司的电费4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龙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平市建阳区供电公司的电费4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缪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