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万标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标,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11-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陈万标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5)东执字第241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