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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万标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标,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11-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陈万标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5)东执字第241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