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97号原告李波,女,36岁,住开原市新城街鑫畅家园小区12号楼9单元9-5-1室。被告王斌,男,38岁,住开原市保安街29号楼1单元503室,现工作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