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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97号原告李波,女,36岁,住开原市新城街鑫畅家园小区12号楼9单元9-5-1室。被告王斌,男,38岁,住开原市保安街29号楼1单元503室,现工作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