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于海民与胡金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海民,胡金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12号申请人于海民。被申请人胡金豹。申请人于海民与被申请人胡金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海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金豹所有的冀HF72**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经审查,申请人于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胡金豹所有的冀HF7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