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张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江,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江,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张锐,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锐的银行存款1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