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宋振智与王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智,王全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宋振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全涛,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振智与被告王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振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振智撤回对被告王全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