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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宋振智与王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智,王全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宋振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全涛,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振智与被告王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振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振智撤回对被告王全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