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振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6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洲(曾用名珠吓,又名王欢),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全部赃款;又因赌博,于2012年9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日,被继续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傅绿松、傅滨宏,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代理检察员吴世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洲及其辩护人傅绿松、傅滨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振洲因出面处理戴某的“时时彩”赌博纠纷与黄军煌(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纠集黄奕财(已判决)、陈国栋、李或、曾海峰、蔡灿鹏(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持木棍、钢管与黄正义、黄军煌纠集的十几持盾牌、砍刀的人在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附近斗殴,打斗中,被告人王振洲及黄奕财、陈国栋受伤。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奕财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陈国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振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五处。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振洲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勘查、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振洲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王振洲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振洲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起诉书上写的他这方的人员不是他纠集的,他只有叫黄奕财叫几个人跟着他,他不清楚他这方有多少人,否认在现场有跟黄正义一方斗殴,称他只是被对方打,不清楚黄奕财等人所持的木棍是哪里来的。被告人王振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振洲自动投案,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应认定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王振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振洲没有斗殴的准备,并非主动打架,只是在被打时进行抵抗,对方持刀砍人,恶性较大;被告人王振洲只有叫黄奕财,其他人有的是黄奕财叫的,有的是围观者,有的是自己参与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振洲因出面处理戴某的“时时彩”赌博纠纷与黄军煌(另案处理)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振洲纠集黄奕财(已判刑)、陈国栋、李或、曾海峰、蔡灿鹏(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其中,被告人王振洲这方的参与者黄哲滨为黄奕财所纠集,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振洲带领上述人员持木棍、钢管到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附近,与黄正义、黄军煌(另案处理)纠集的黄连辉、黄德财、黄天荣等十几个持盾牌、砍刀的人发生斗殴,斗殴致使黄奕财、陈国栋及被告人王振洲受伤。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奕财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陈国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振洲全身多处刀砍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五处。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振洲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同案人黄正义对被告人王振洲及其一方的参与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中旬,他因向黄某甲购买“时时彩”与黄军煌发生赌资纠纷,他将此事告诉王振洲,王振洲说帮他处理。黄军煌与王振洲双方斗殴的次日,王振洲在电话中告诉他是帮他协商购买时时彩的事情跟黄军煌发生矛盾引发的。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某甲找黄军煌开了个“时时彩”赌博账号给戴某赌博,后戴某、黄某甲到黄军煌的四叔“阿正”的花店找黄军煌结算,黄军煌说二人作弊并拒绝支付,“阿正”用脚踢了他一下并将他推开,黄军煌就打戴某头部,戴某找王欢出面处理,王欢一方因此事与黄军煌一伙人引发了打架。3、证人钟某、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们在洪濑镇新街转盘旁边的店里时,该处发生一起几十个人斗殴的事件,但没有看清楚具体的经过。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她在新街转盘附近时,看到从两三辆小轿车下来好几个男子,手上拿着一些工具(好像是刀具)就往前面跑,然后很多人就在雅柏时装店门口路上打起来了,打完后,她有看到一个人受伤躺在地上。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晚上大约8点,她看到一群人从中菜市场走出来,很多人手里都拿着木棍,走到她的店门口的对面,不远处从小车下来十几个人,拿着盾牌、刀,还有拿木棍的直接冲向从中菜市场走出来的这些人,双方打了起来,很多人到处乱跑,有个人倒在地上被人用刀砍,也有用木棍打,打完后那些人开车跑了,那个受伤的人流了很多血,被抬到车里离开了。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看到转盘那边来了一群人,有的人拿了木棍,一会冲出来另外一伙人,(双方)就开始发生打架,这伙人有拿刀也有拿木棍的,但打架的人她都不认识。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下午,黄奕财和黄哲滨到他家里,黄奕财说王欢与“阿某”、“阿静”有纠纷要打架,叫他一起过去帮王欢,他拒绝了。那天下午,王欢也打电话给他,说因向“阿静”讨要欠文福的“时时彩”钱与“阿静”产生纠纷,等下估计要打架,让他过去坐坐。他劝王欢不要打架,后来就挂了电话。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20时30分许,他得知其父亲王振洲在洪濑镇新街转盘时装店门口被人砍伤。后他赶到医院发现王振洲身上多处刀伤,当时黄奕财在场,他听黄奕财说是黄军煌、黄连辉、陈冬冬和“阿敬”等十几个人把王振洲砍伤的,对方是持砍刀及盾牌。9、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王振洲打电话给他说要和黄军煌有纠纷,他劝王振洲说大家曾经都是兄弟,没必要和黄军煌起矛盾,但是王振洲没说什么就挂电话了。10、证人郑某、陈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陈某丙、黄某丙先后到郑某家泡茶聊天到22时许,期间黄某丙有接了三四个电话。11、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路段,民警在新街转盘往洪新路方向至洪濑中市场路口路段上发现八根长短不一的木棍和两根钢管,在新街转盘雅柏时装店门口路段发现一些血迹。12、视频监控及截图,辨认截图笔录,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双方斗殴的具体情况,以及斗殴双方对参与者进行辨认的情况。13、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本案受伤人员的伤情及人体损伤程度。14、同案人黄奕财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1日19时许,王振洲打电话称其跟黄军煌有纠纷叫他过去帮忙,他到时,王振洲家已聚集了很多人,他听到王振洲在电话中跟人争吵,挂掉电话后对他们说对方人来了,叫他们下去跟对方打架,他们跟着王振洲一起下楼,王振洲叫他们每人拿一根准备好放在墙角边的锄头柄,他们每人拿了一根就跟着王振洲走到马路的一边,这时他看到马路那边也聚集了十几个拿着砍刀和盾牌的人,他们走过去后,对方就开始冲过来打他们,他们也拿着锄头柄还击,在打斗的过程中,王振洲被对方的人砍倒在地上,他过去朝对方的人一直乱挥舞着锄头柄帮王振洲解围,对方有个人从他后面朝他背部砍了一刀,后对方的人开着停在路边的三部遮挡着车牌的小车跑掉了。他看到对方的黄连辉、黄德财、黄正义、黄军煌四人一直拿砍刀朝王振洲身上乱砍,其他的人他不认识。他们这方他只认识王振洲和黄哲滨、蔡灿鹏,其他人他不认识。黄哲滨是他叫来帮忙的,但黄哲滨只有到现场,并没有动手,他还让谢某过来帮忙,但是谢某没参加。15、同案人黄哲滨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19时许,黄奕财打电话叫他帮忙打架,后他跟黄奕财一起到谢某家里,在谢某家,黄奕财说王振洲和黄军煌因经济问题闹纠纷要打架,叫谢某帮王振洲这边打,谢某拒绝了。后他俩到王振洲家,王振洲家陆续聚集了一些人,后王振洲和黄奕财带着二、三十个人拿锄头柄、水管往新街圆盘方向走,他也跟着,刚走没多远,对面冲出一群人,手持砍刀和盾牌冲向他们,黄奕财等人赶紧拿锄头柄抵挡,打了约十几秒就停下了,拿砍刀的人上车走了,他看到王振洲半躺在地上,身上受伤,他去借车送王振洲、黄奕财、陈国栋三人到医院,后他打电话给王振洲的儿子王某。对方围着王振洲砍的人有黄军煌、黄连辉、阿正。他们这方有蔡灿鹏,其他人他不认识。他本人是空手去的,没有动手。16、同案人曾海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让他、阿东到洪濑新街转盘,到后知道是要帮王振洲一方与黄军煌一方打架,后他、阿东拿着木棍跟王振洲等二十几个人到新街转盘与黄军煌一方的十来个人打了架,王振洲被打受伤。17、同案人李或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欢称与人有结怨叫他帮忙打架,后他们二十几个男子持木棍到圆盘附近,与对方十几个拿着盾牌、砍刀,戴着面具的人发生了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欢被打倒在地,被对方几个人围着用刀砍,他要救王欢,有人拿刀向他砍来,他用木棍挡住,那些人准备离开,他看到王欢身上都是血,旁边外号叫“两百”的男子肩被砍伤了。对方有黄军煌、黄德财、黄天荣等人。18、同案人蔡灿鹏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18时12分许,王欢打电话给他问他在干什么,他说正在吃饭,王欢没说什么就挂了。他觉得奇怪,后骑车到王欢家,后他跟王振洲等人到达现场,王振洲他们这方跟黄正义、黄军煌一方发生了打斗。19、同案人陈国栋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下午,他与李或在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附近逛街时,李或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告诉他是王欢要与“阿某”打架,约他一起过去王欢家看看。当晚约7点半,他和李或就到王欢家里喝茶,当时王欢家里有十几个男青年,王欢不在家里,听在场的那些人在聊天说“阿某”与王欢吵架,准备约在王欢家楼下的转盘打架,后王欢回到家里,他看到王欢拿着电话与对方在吵架,后来又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对他说“阿某”等人已经在楼下,让他们都下去看看。走到一楼的时候,很多人都在墙角下拿工具,他也跟着拿了一根钢管,他看见曾海峰拿着一根木棍,他们一群人跟着王欢向转盘方向走过去,只见王欢挂了电话,不远处路边的三四辆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拿着盾牌、砍刀,也有带着面具的,那些人直接向他们冲过来,他转头向后跑,有两、三个男子向他冲过来,拿刀向他砍来,他也用钢管去与对方对打,他打不过就转身跑,但被对方追来的人用刀砍了几下,他就躲了起来,“阿某”他们走后,他看见王欢躺在地板上,受伤严重,他就和李或等人将王欢送到了医院。20、同案人黄正义的供述,证实因与王振洲存在纠纷,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他侄子黄军煌到他家中泡茶,之后黄连辉、黄天荣、“小林”、“阿木”、“肥猪”、“眼镜”、“瘦猴子”等人也来到他家,19时许,他与王振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黄军煌得知他与王振洲的纠纷后,黄军煌说要去找王振洲商量一下,他同意了。20时许,他和黄军煌、黄连辉、黄天荣以及“小林”等人就准备一起去找王振洲商量,他们开了三辆车行驶至洪南街时,他朋友“阿福”刚好从王振洲那边过来,“阿福”和他们说王振洲纠集了很多人在来他家的路上,手里还拿着工具,之后“阿福”把他车上的刀具等搬到他们的三辆车上给他们防身用,然后“阿福”就离开了,后他们这方拿了砍刀、盾牌等与王振洲一方发生了斗殴,他们拿刀围着王振洲砍,砍了几下,他就叫停手,后他们这一方的人就开车离开了现场。对方约二三十个人,持棍,除了王振洲,他还认识一个叫“阿富”的,其他的他不认识。21、同案人黄军煌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7点多,他和黄天荣到洪濑镇旧桥头散步时,黄正义打电话让其过去,他跟黄天荣到了黄正义经营的花店,到店里看到黄德财也在,旁边有几个不认识的讲普通话的年轻人,后黄连辉也到了店里,他问黄正义什么事情,黄正义称跟王欢有矛盾。他称跟王欢比较熟,过去找王欢商量一下,后黄正义让他们在场的人一起去找王欢,后双方在洪濑新街转盘附近发生了械斗,他当时有持刀冲向对方,并有踢打王欢。22、同案人黄德财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因为黄正义与王振洲的经济纠纷,黄正义叫他一起过去跟王振洲打架,他有持刀和盾牌,王振洲倒地后,他有用刀砍了王振洲的腿部,当时黄军煌将王振洲打倒在地,黄正义和其他几个人用刀往王振洲身上砍,黄连辉也有跟对方的一个男子互打。23、同案人黄连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因为黄正义与王振洲的经济纠纷,黄正义叫他们一起去帮忙打架,他当时有持刀。他看到黄正义和几个不认识的人拿刀往王欢身上砍。24、同案人黄天荣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跟黄军煌在散步时,黄军煌接到黄正义的电话让其去花店,黄军煌叫他一起过去,到花店才知道黄正义是要跟王欢打架叫他去帮忙打对方,后他们持械与王欢一方发生了打斗。当时他拿着盾牌和刀站在黄正义、黄德财、黄军煌后面,看到王欢被打倒在地,黄正义、黄德财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拿刀往王欢身上砍。2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戴某辨认出黄某甲,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证人黄某甲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同案人王振洲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正义即“阿静”,黄德财即“黄印财”、“阿财”,辨认出黄连辉、陈冬冬及黄天荣;同案人黄奕财辨认出黄军煌、黄连辉、王振洲,辨认出黄德财即“阿财”,黄正义即“阿静”;同案人黄哲滨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德财即“啊才”,黄正义即“阿正”,辨认出黄连辉;曾海峰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军煌即“阿某”,黄连辉即“连辉”,黄天荣即“肥天荣”,黄正义即“阿进”;同案人李或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天荣即“天龙”,陈国栋即“二百”;同案人蔡灿鹏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奕财即“啊富”,黄正义即“啊敬”,黄军煌即“阿某”,辨认出黄哲滨;同案人黄正义辨认出黄连辉、黄天荣、黄军煌;同案人黄军煌辨认出黄正义、黄德财、黄连辉,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德财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正义即“阿静”;同案人黄连辉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德财即“阿财”,黄天荣即“天荣”,黄奕财即“阿富”,王振洲即“王欢”,黄正义即“阿静”;黄天荣辨认出黄正义即“阿静”,王振洲即“王欢”,黄军煌即“阿某”,辨认出黄德财、黄连辉。2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振洲的出生日期、户籍地、犯罪前科情况,以及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27、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振洲以及同案人的归案情况。28、被告人王振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因处理戴某与黄军煌的“时时彩”赌资问题与黄军煌等人产生纠纷,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黄军煌打电话让他过去协商处理戴某一事。他要求黄军煌到他的住处,黄军煌等人答应了。因他知道黄军煌事先已召集了人手,他便跟黄奕财(外号阿富)、黄哲滨、李或、曾海峰、陈国栋等人说黄军煌要过来找他,几分钟后,黄军煌打电话称到洪濑新街转盘了,他边接电话边走路,刚挂电话就看到十来米左右的三辆车下来十几个人,都拿着盾牌和砍刀,也有几个带面具的,黄军煌叫了一声“冲啊”,十几个人向他们冲过来,当时他这方的一群人拿着钢管、木棍,黄军煌等人直接向他们砍过来,他用钢管去挡对方,挡了几下,他后退摔倒并被对方的人砍伤了,黄奕财在他身边拿木棍扫开对方,然后将他抱起来,黄哲滨也在现场,他身体多处被砍伤,后他被送到医院。陈国栋、黄奕财也有受伤。他这方参与打架的有黄奕财、李或、曾海峰、黄哲滨、陈国栋、蔡灿鹏,其他人他不清楚,对方参与的有黄军煌、黄正义、黄连辉、陈冬冬、黄天荣、黄德财等人,并对监控视频中的部分参与人进行指认。被告人王振洲对对方除黄正义之外的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振洲的辩称他这方的人员不是他纠集的,他只有叫黄奕财叫几个人跟着他,他不清楚他这方有多少人,否认在现场有跟黄正义一方斗殴,称他只是被对方打,不清楚黄奕财等人所持的木棍是哪里来的。经查,证人谢某的证言,同案人黄奕财、陈国栋、李或、蔡灿鹏等人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之前的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振洲因与黄军煌等人存在纠纷,纠集多人到洪濑镇新街转盘附近与黄正义一方纠集的多人持械斗殴,被告人王振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洲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振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洲自动投案,在庭审时虽表示自愿认罪,但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不予承认,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振洲有自动投案情节,且已取得同案人黄正义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振洲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振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会霞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