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文勇、何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文勇,何秀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41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文勇,男,汉族。被告:何秀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文勇、何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