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馆驿店、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馆驿店,某丙山东梁山水泊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38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乙。被告:某乙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馆驿店。负责人:吴某。被告:某丙山东梁山水泊商场。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馆驿店、某丙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建霞人民陪审员 秦贞运人民陪审员 王洪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