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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姚尚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姚尚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16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光泽县217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5788-8。负责人江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员工,住光泽县。被告姚尚阳,男,成年,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被告姚尚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