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国祥与冯晋安、邵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祥,冯晋安,邵向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82号原告张国祥,被告冯晋安。被告邵向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诉讼代表人曹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祥诉被告冯晋安、邵向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