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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金迪与依安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迪;依安县人民政府;金迪;依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迪,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以山,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依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立军,依安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迪因与被申请人依安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