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凤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7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凤阳县教育局有工程款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凤阳县教局工程款收入人民币10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0一六年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