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12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告翁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