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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12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告翁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