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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小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丽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小字第37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玉兰,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丽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丽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