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娣娣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娣娣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536号罪犯娣娣凯,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缅族,缅甸国籍,小学文化,原住缅甸国曼德勒市**,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娣娣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88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63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满后驱逐出境;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娣娣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娣娣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娣娣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娣娣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