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开亮与范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亮,范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刘开亮。被告范仁忠。原告刘开亮与被告范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开亮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