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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城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开亮与范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亮,范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刘开亮。被告范仁忠。原告刘开亮与被告范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开亮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