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李婷婷、刘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婷婷;刘文祥;刘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婷,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兴义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刘文祥,男,1971年9月26日生,苗族,贵州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刘勋,男,1973年3月4日生,苗族,贵州兴义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李婷婷与被执行人刘文祥、刘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官民一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婷婷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38745元,执行费137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文祥、刘勋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官民一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