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郑志新与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新,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37号原告郑志新。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环路东侧。负责人刘伟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新诉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新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郑志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