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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向必忠(一般代理),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必忠、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于2010年3月3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上门落户到原告家生活,双方于2011年5月16日生育女儿杨某甲,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并因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虐待原告父母。原告周某某诉请判令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杨某甲由原告周某某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周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常口人口登记卡》,欲证实原、被告及子女杨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欲证实原、被告于2010年3月3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打牌赌博,原告对小孩从未尽过责任,小孩从小到大都是被告及其父母在抚养,小孩必须由被告抚养。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杨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村委会证明,欲证实小孩一直由被告母亲抚养,原告未抚养小孩的事实;2、证明,欲证实小孩一直由被告母亲抚养,原告未抚养小孩的事实。庭审质证时,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周某某认为被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形成证据锁链,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欲证事实与被告当庭陈述不一致,且原告持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自愿于2010年3月3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即杨某甲(女,2011年5月16日出生,目前随被告杨某某及其父母居住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偶尔发生争吵,并因此于2015年5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分别在外务工。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到自愿登记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一般,只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相互加强沟通、信任、理解和包容,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由于双方不注重婚后感情的培养,加之缺乏有效的沟通,为家务琐事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得不到健康良性发展;特别是在2015年5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互相不尽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使得本已淡化的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周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本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子女生活现状等实际情况,婚生女杨某甲以随被告杨某某居住生活,由其直接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由原告周某某每月负担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甲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自2016年2月1日起每月月底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杨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恒新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