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柴颂与柴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颂,柴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45号申请人:柴颂,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柴红,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理人:柴军,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柴颂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柴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柴红身份证号码为,申请人柴颂与被申请人柴红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柴红于2015年7月23日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救治诊断为丘脑出血(术后)、脑积水等,致使其神志不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言语、丧失意识。故申请人柴颂向本院申请认定柴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柴颂为被申请人柴红的监护人。经审查,2016年1月22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柴红患有××变所致的意识障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柴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龚剑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