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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何燕波与曾艳芬、林泽明返还原物纠纷2016民终7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艳芬,林泽明,何燕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艳芬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泽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燕波委托代理人:谢振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万奴,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林泽明、曾艳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艳芬、林泽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